本文摘要: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《关于审判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具体保障性住房出租、交易归属于行政协议,以确保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合法权益。
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《关于审判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具体保障性住房出租、交易归属于行政协议,以确保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合法权益。《规定》首先具体了行政协议的内涵,同时划界了行政协议的范围。行政诉讼法规定,政府授权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税补偿协议等归属于行政协议范围。《规定》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展开了列出,主要还包括:矿业权转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;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、交易等协议;合乎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。
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认为,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审理,将有效地解决问题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还款、不监管、权力寻租等乱象,保证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获得有力维护;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、交易等协议的审理,将有力确保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;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,将不利于确保社会资本方参予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,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,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身体健康发展。在“民告官”的行政诉讼中,常常遇上的一个实际问题是,原被告主体否适格。为了确保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议定中的权益,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;为了确保被征税、接管人、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,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。另外,基于行政协议诉讼“民告官”的定位,司法解释规定,因行政协议的议定、遵守、更改、中止等产生纠纷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作为原告,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驳回行政诉讼的,法院应该依法法院。
并且,法院法院行政协议案件后,被告就该协议的议定、遵守、更改、中止等驳回反诉的,法院未予获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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